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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
总会章程校友分会
 
 
总会章程

 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SUSE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四川轻化工大学的优良传统。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增进友谊,加强合作,服务社会。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助力母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添砖加瓦,为地方经济建设、祖国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四川轻化工大学,邮编:643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加强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组织建设,开展科技协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增强校友凝聚力,扩大母校社会影响;

(二)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和广泛影响,共同探索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协助母校筹措办学经费等,为母校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三)加强校友工作信息化建设,搜集、整理校友信息,建立校友资源库;

(四) 加强校友工作宣传阵地建设,维护校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向校友推介母校发展动态;

(五)协同各地校友分会配合母校作好招生宣传,动员推荐优秀学生报考四川轻化工大学;协同各地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举办校友招聘。

(六)举办符合本会宗旨,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

曾经在学校(含原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贡高等专科学校、自贡教育学院)及其前身各个历史阶段学习过的各类学历教育学生和以各种方式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员、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专兼职教职员工以及为学校发展做出过显著贡献的各界友好人士。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

1.曾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本专科的毕业生和肄业生、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班)、各国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的本专科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各类培训班、短训班学员;

2.曾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4.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5.不在上述范围,但与四川轻化工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本人自愿加入,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校友义务,经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备案,可吸收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与所在地(行业)校友分会联系,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登记表,经地方校友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造册向校友总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关心、支持本会和母校的发展;

(七)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方校友分会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各地方校友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担任地方校友分会理事。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原则上任期每届四年。会员代表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聘任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事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任,并可在每届任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和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提名原则:在任四川轻化工大学党委书记为本会名誉会长,在任四川轻化工大学校长为本会会长,其他党委常委为本会副会长,各地方校友分会会长、秘书长和各学院校友分会会长为本会理事。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产生。理事会成员若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自动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与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以下工作:

(一)实施理事会的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校友工作相关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机制建设;

(三)负责校友工作平台建设与维护,校友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服务,校友联络与沟通,校友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负责校友工作宣传阵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校友总会按学院、地方、行业、届别设立校友分会及其分支机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一)名称: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会(或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分会)。

(二)隶属:各地校友分会是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总会在当地的分支机构。

(三)宗旨:联络校友,服务校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母校发展和校友事业进步。

(四)组织与机构:

1、各地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各地校友分会会员大会。

2、各地校友会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会可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可聘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干事若干人。

3、各地分会可按照年级、专业设立若干小组(如XX级XX专业校友小组),具体设立情况由各分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设立一般程序:

1、在校友相对集中、影响较大的地区由发起人召集当地校友,广泛征集校友意见;

2、由校友们推举有一定影响力和热心校友工作的校友若干人成立筹委会并向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总会报告情况,接受初审;

3、筹委会制定当地校友会章程讨论稿,征询校友意见;

4、筹委会向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总会申请成立四川轻化工大学当地校友会,将其章程(草案)和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报送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总会审批;

5、筹备会员大会或成立大会;

6、召开会员大会或当地校友会成立大会;

7、当地校友会成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或地方校友会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活动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校友会参照此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2年 11月 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