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会。本团体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四川的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增进友谊,加强合作,服务社会。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助力母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添砖加瓦,为地方经济建设、祖国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立在四川省自贡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校友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学风,团结引导广大校友忠心跟党走,奋进新时代;

(二)宣传体现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的优秀校友和扎根基层、奉献社会的校友典型,激励在校学生积极向上、爱校荣校;

(三)组织校友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校友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更好地助力校友成长、助推学校发展、服务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

(四)编辑出版《校友通讯》及有关校友资料,管理和维护校友信息平台;

(五)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汇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曾经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含原四川理工学院、四川轻化工学院、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贡高等专科学校、自贡教育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各种短训班、学习班学员;曾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各个时期的任教、任职者;学校授予名誉教授、聘请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

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置;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聘任的年龄不超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经会长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由一名副会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服务中心”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无法按照章程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82日四川省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会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